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4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惠丰臻电子厂,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公坑廊工业区6栋2楼。
法定代表人:曾文峰。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惠丰臻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