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93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潮发小百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
经营者:余忠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潮发小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