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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州市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州市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州市鹿角巷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52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鹿角巷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教育路73号东边一楼第一间房屋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1MA51Y2CP9P。

经营者:欧梅英。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市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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