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冀州区琳琳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冀州区琳琳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冀州区琳琳美容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区琳琳美容院,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81MA08XALK91。

经营者:张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以下简称韩国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冀州区琳琳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韩国纳益其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合理费用: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2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日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0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向杨伟华、北京纳益其尔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证、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委托人,杨伟华律师作为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落款时间是2019年9月4日,授权内容包括对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及代理提起诉讼应诉、上诉、申请再审、转委托等诉讼权利和义务,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然而受托人杨伟华律师并没有在接受委托后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转委托他人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接受原告的授权对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代理诉讼,其在没有接受原告授权前即转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告销售的商品以消费者购买的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即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没有依据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具备的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