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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1民初42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五星电器地下商场,注册号341122600230951。

经营者:顾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来,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榜麒麟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下称家乐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榜麒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昌、被告家乐陶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榜麒麟公司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家乐陶超市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家乐陶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76000元;

3.判令家乐陶超市赔偿其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判令家乐陶超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金榜麒麟公司创建于1985年,长期致力于床具产品的研制、开发。

公司先后被评为中国家具行业优秀企业、全国质量信誉保证企业。

其生产的“麒麟”系列床具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品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优品牌等多项国内荣誉,在家居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金榜麒麟公司为第20类上“麒麟”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

“麒麟”系列品牌床具在国内屡获殊荣。

“麒麟”品牌产品品质卓越,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中国的床垫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

金榜麒麟公司享有所有权的“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自1992年至今,连续多年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2008年“麒麟kylin及图形”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6月27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金榜麒麟公司投诉,依法对家乐陶超市在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五星电器地下商场(门头名称:好饰家家具建材城)的经营场所进行立案调査,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家乐陶超市销售标有“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席梦思、棕垫)共23张。

金榜麒麟公司主张上述床垫均为侵犯其“麒麟”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确认了金榜麒麟公司的主张。

2018年7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来)市监罚字(2018)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现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

家乐陶超市作为销售商,未经金榜麒麟公司许可,使用与金榜麒麟公司相同(类似)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与金榜麒麟公司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

其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除了投入大量广告费及品牌维护费用之外,还要花费巨大的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在市场上打假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家乐陶超市辩称,其对金榜麒麟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其尚未销售即被举报并受到行政处罚,侵权产品已被全部没收销毁,故其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家乐陶超市尚未销售获利,金榜麒麟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家乐陶超市的行为给其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家乐陶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驳回金榜麒麟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中,家乐陶超市对金榜麒麟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第6704577号、第6704578号、第270870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为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

2016年11月25日,第6704577号、第6704578号、第27087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金榜麒麟公司。

“麒麟”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2018年7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家乐陶超市作出(来)市监罚字(2018)1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家乐陶超市销售标有“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席梦思、棕垫)共23张,属于侵害金榜麒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没收、销毁23张床垫,罚款3000元。

现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

家乐陶超市于2016年8月1日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顾扬,经营场所为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五星电器地下商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家乐陶超市是否对金榜麒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2.如家乐陶超市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足以证实家乐陶超市销售的标有“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属于侵害金榜麒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家乐陶超市侵害金榜麒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

关于争议焦点二,家乐陶超市侵害金榜麒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存在,金榜麒麟公司有权请求家乐陶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家乐陶超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鉴于家乐陶超市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侵权商品也已被行政机关没收、销毁,故对金榜麒麟公司要求家乐陶超市销毁库存床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金榜麒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综合考量家乐陶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经营规模、所在区域、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家乐陶超市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来安县家乐陶建材超市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奎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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