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洪涛,男,土家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洪涛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渝05民初893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洪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寄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本年度及前一年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股票等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等调查核实,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置,对于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5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