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243号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T。
法定代表人:刘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F。
法定代表人:王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万融大厦******房一社会信用代码×××01U。
法定代表人:陆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中饰大厦**代码×××N4D。
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码×××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被告: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尖岗山广深高速公路东北侧招商华侨城曦城97)会所1-a~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8。
法定代表人:聂黎明。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28××××.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8元,减半收取计15,504元,由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