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83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达,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民身份号码130************21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