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35号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梦巴黎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广场巷**。
经营者:杨正琼,女,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艺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梦巴黎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龙泉驿婚纱摄影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韩艺公司诉称,其为第XXXXXXXX号“艺匠”、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ARTIZSTUDIOLuxuryPhotography”商标的所有权人。
“ARTIZSTUDIO”等商标经过原告近十年运营发展,已在全国近30个省市开设了婚纱摄影品牌连锁店,在香港、新加坡等非大陆地区也设立了品牌连锁店,“ARTIZSTUDIO”在中国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在未取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艺匠”及与“ARTIZSTUDIO”相近似的“ATRTIOSTUDIO”作为店招,从事摄影经营活动,拥有实体店铺,同时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开设网络店铺,用作网络店铺名称,并在介绍服务产品时使用了“ARTIZSTUDIO”。
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为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故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开支2485元;
3.判令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无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汉涛公司对原告诉称侵权之事毫不知晓,不应当是本案被告,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被告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为被告龙泉驿婚纱摄影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亦提交了针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公证证据,而被告汉涛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梦巴黎婚纱摄影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梦巴黎婚纱摄影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杨 捷审 判 员 刘嘉洛人民陪审员 虞永翘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