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9号原告:唐光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嚷啵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映辉。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深圳市嚷啵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9××××.9)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