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813号原告:陈顺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5。
被告:李林,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0************413。
被告:陈锦臻,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会区双水镇朱村石东村新村2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巷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7W。
负责人:郭长利。
原告陈顺进与被告李林、陈锦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陈顺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顺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