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柘皋镇佳易购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玉栏街与古楼街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NGNMG2M。
经营者:鲍杨镇,男,汉族,1991年9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巢湖市柘皋镇佳易购超市(以下简称佳易购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皖01民初2442号驳回被告巢湖市柘皋镇佳易购超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佳易购超市上诉称,“大润发”并非驰名商标,且上诉人实际使用的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大润发易购”商标,而不是“大润发”商标。
由于上诉人所在地在巢湖市柘皋镇,被上诉人主张的所谓商标侵权的行为地在巢湖市柘皋镇,本案一审依法应由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
被上诉人康成投资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康成投资公司所有的“大润发”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第35类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
上诉人佳易购超市上诉称“大润发”非驰名商标,但未提出任何证据。
对于上诉人使用的“大润发易购”商标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属于实体审理部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由省会城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涉及一般的商标侵权,也不应由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以其所在地、商标侵权行为地在巢湖市,提出将本案交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系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晓云 审判员 潘少华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付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