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14号原告:汪学宇,男,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量子空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岗贝工业区龙腾彩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何海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华,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何海锋,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汪学宇与被告深圳市量子空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海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5××××.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汪学宇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学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学宇负担。
原告汪学宇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