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美国科技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EA2Q。
法定代表人:王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鑫鸿苑**楼12店铺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98893236Y。
法定代表人:张冬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丰县润源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544068585。
法定代表人:张冬英,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永丰县润源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上诉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