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4753号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2U。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镁扣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9XT。
法定代表人:黎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镁扣五金有限公司(下简称镁扣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郭锫怡,被告镁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1,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40497、16276545、19613832、6963033、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企业自身以及原告的“耐落”商标在螺丝等商品及螺丝金属处理服务上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除了原告企业自身获得过众多荣誉外,原告生产的“耐落”螺丝还曾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及苏州名牌产品,第640497号“耐落”商标还多次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原告的“耐落”牌螺丝及加工处理服务在同行业内极具影响力。
原告为中国防松、防漏螺丝的专业制造厂,其主打知名品牌及企业字号“耐落”最早由合作公司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世界防松扣件加工权威美国NYLOK公司授权的台湾唯一生产厂商)于1984年开始使用。
自成立至今的19年来,原告不断改进、创新,追求在技术、质量上永远保持行业领先,相继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轻工业高成长型500强企业”、“中国科技创新优秀企业”、“昆山市科学技术奖”、“全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全国质量信得过企业”“中国重质量守诚信优秀示范单位”、“中国产品质量放心企业”、“江苏省优秀企业”、“江苏质量诚信企业”、“阿里巴巴生意经质量之星”等荣誉。
在社会荣誉及评价上,原告还曾获得“苏州市零投诉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爱心企业称号”等荣誉。
此外,原告参与了多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迄今为止,原告设计、研发的产品已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国家专利51项。
原告为下列商标的权利人:第640497号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防松螺栓、螺钉、螺丝”等;
第16276545号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
第19613832号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
第6963033号第40类“”,核定使用服务“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处理”等;
第16277301号第40类“”,核定使用服务“金属电镀、金属处理”等。
除了以上五个商标外,原告还在第6类商品上享有多个“耐落”“耐落螺丝”商标,在第40类金属处理服务上享有“耐落处理”“耐落加工”商标。
在不断地研究创新及专业的经营下,原告获得了工业界极高评价,并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预涂式螺丝防松专业制造厂,在国内市场份额占有率平均为86%以上。
原告以“耐落”为商标的防松紧固件商品,其销售规模、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业内知名度等各项指标均居全球紧固件排名前列: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证明原告生产的“耐落”螺丝2009-2011年连续三年的产品数量、质量水平和销售额、利润、利税等各项综合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均排在前三名。
近三年来,原告经营“耐落”螺丝和提供加工处理服务所缴纳的税款上亿元。
原告“耐落”商标使用的螺丝产品在全国二十七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中大型城市均有销售,且“耐落”螺丝成功外销到全世界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欧洲以及日本为南港最大的外销市场。
原告通过多种知名报刊及行业杂志对“耐落”品牌进行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大型行业展会,使“耐落”品牌在行业及消费者之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生产加工的“耐落”螺丝质量优良,信誉卓著,深获国内、外客户及业界好评,并曾多次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苏州名牌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
经过多年的宣传和经营,原告的“耐落”商标在螺丝等商品以及螺丝加工处理服务上建立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其中,原告第640497号“耐落”商标自2008年起连续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且曾多次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
然而也正因原告“耐落”商标的极高知名度,行业市场上不少企业有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耐落”商标的“搭便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二、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螺丝商品及金属处理的服务上使用了“耐落”商标,攀附原告知名商标的声誉以谋取私利,既侵害了原告第640497、16276545、19613832、6963033、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发现,被告镁扣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开办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www.1688.com)所经营的店铺中(https://fslos1688.1688.com/)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耐落”商标,包括在其生产、销售的螺丝商品中使用“耐落螺丝”等字样以及提供“耐落”表面处理(金属处理)服务。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镁扣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使得消费者误认被告镁扣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来源于原告,攀附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使原告的交易机会减少,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属于同时侵犯原告第640497、16276545、19613832、6963033、1627730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被告镁扣公司的行为显然利用了原告已经取得的商誉以及市场影响力为其谋求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利,也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尽到监督审查的义务致使被告镁扣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与镁扣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电子交易平台阿里巴巴网站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应当审查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对侵权信息应及时删除。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为被告镁扣公司实施的侵犯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与被告镁扣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一)案涉五个注册商标证(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及第16277301号);
(二)(2019)粤广南粤第23053号公证书、光盘及网页截图;
(三)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江苏名牌产品证书、苏州名牌产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证明(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出具)、税收完税证明、《关于公布2016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6】764号)、原告获得授权的专利统计截图、国家及汽车行业标准;
(四)公证费发票、打印费发票、律师费合同及发票;
(五)原告申请法院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调取案涉网店相关产品交易数据共五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镁扣公司辩称,一、被告镁扣公司自收到法院传票,虽不明确是否涉及侵权,但也下架了涉案产品(见证据一:网站截图页面)。
二、被告镁扣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本案涉及侵权产品。
1.从《营业执照》可看出,被告镁扣公司是一家各类螺丝的销售企业,遵循着消费者下订单,被告镁扣公司就去进货再发货这样的流程。
原告起诉侵权的“耐落”商标,由于被告镁扣公司商铺规模小,所涉及侵权的产品并没有实际销售出去,所以在主观上对此产品并未了解透彻,被告镁扣公司一直认为“耐落”是五金行业惯用的一个俗称,是一个通用名词,是对商品功能特点的表达,主观上并无恶意。
2.被告镁扣公司查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耐落”在2019年9月初被申请为无效商标(见证据二),到目前为止,还未裁决,因此被告镁扣公司是否能够理解为被被告镁扣公司的商标存在瑕疵?
被告镁扣公司还特意在中国最大的五金交易市场之一的广佛五金城做了一份关于“耐落”是否为五金螺丝行业术语的市场调查,结果100%的商家都认为是行家通用词语(见证据三)。
被告镁扣公司还在各网站查阅了,依然有成千上万条标有“耐落”字样的生产或者出售信息,被告镁扣公司相信,这些商家们也并不是以侵犯商标为目的。
被告镁扣公司更有理由相信,在五金行业中,各生产厂家或者商家们都肯定了“耐落”是五金行业的通用名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被告镁扣公司网络搜索“耐落”螺丝防松技术的定义:耐落螺丝防松技术是30多年前美国率先在世界上开发成功的,它是以特殊技术使特殊的工程树脂永久粘附在螺牙上,利用工程树脂材料的反弹性,使螺栓和螺母在锁紧的过程中通过挤压达到对震动及冲击的绝对阻力,彻底解决了螺丝的松动问题,这种螺丝就叫做耐落螺丝(见证据四)。
被告镁扣公司主观要表达的意思并不是刻意使用被被告镁扣公司的商标,主观并无侵权恶意。
并且,根据定义,耐落螺丝在被被告镁扣公司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在先使用。
4.原告指出所涉及侵权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商标在江苏省知名,并且被告镁扣公司并没有看到对该商标的宣传、促销活动的时间、程度、地理、地理范围告镁扣公司上述的调查也可看出,这个商标并不能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三、被告镁扣公司所销售的商品都是通过合法所得,都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被告镁扣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消费者下订单—被告镁扣公司从各渠道进货—再发货给消费者,进货的产品都能提供发票,进货单以及其他票据(见证据五,因为票据太多,被告镁扣公司只打印了近期的一部分,可当庭查阅以往的更多进货票据。
)涉及侵权的商品并无实际销售(可查询被告镁扣公司的店铺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镁扣公司的行为是属于许诺销售。
1.被告镁扣公司是各类螺丝的销售企业,为了宣传推广的需要制作网站,网站内容展示各类螺丝螺母以及五金配件的图片和文字,原告是否授权被告镁扣公司销售涉及产品,与是否构成侵犯商权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利用网站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网站上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只是对商品信息的展示,而不是对商标的使用,被告镁扣公司从未向客户实际销售涉案产品。
故被告镁扣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推广展示商品信息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可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终934号,吉林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凯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二审民事判决。
该案判决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是针对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权利人并未提供侵权产品实物,本案不能适用该规定。
本案被告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专门针对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此规定的适用前提是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虽然被告网站介绍性文字中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但权利人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涉案行为属于为销售目的展示产品的行为,即许诺销售,不构成侵权。
”该案认定侵权的前提也需以提供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确认是侵权产品为前提,如无法提供侵权产品实物,只有产品的宣传图片,则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被告镁扣公司所涉及的侵权案件与“吉林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凯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别无二致,并不构成侵权。
五、被告镁扣公司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商标标识。
从原告提供的店铺截图可看出,除了涉及侵权的产品外,还有很多其他产品,(304不锈钢螺丝,316不锈钢,发黑处理。
高强度螺丝等等),不难看出,被告镁扣公司店铺的主营产品是螺丝,店铺的各类螺丝前面的词(如:加硬,发黑,英制,美制等),都是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而涉及侵权的耐落螺丝中的耐落,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因此并没有攀附原告的知名度,更不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第26条:“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和第27条:“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六、原告提出的赔偿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在确定被告镁扣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请先确定销售的商品本身是否属于侵权产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就被告镁扣公司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加以举证,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应采信。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最后被判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原告未明确,具体提供因为被告镁扣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证明,并且被告镁扣公司从未实际销售过此产品,并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
就算原告能够提供支出发票,法官也应该根据数额大小,酌情考虑。
终上所述,被告镁扣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镁扣公司提交了(一)店铺下架截图;
(二)商标信息截图;
(三)关于耐落是否为五金螺丝行业术语的调查报告;
(四)百度文库中关于耐落的说明;
(五)进货网站记录及发票共五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商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域名为1688.com的网站为1688内贸批发平台,前称“阿里巴巴中国交易市场”,创立于1999年,是我国领先的网上批发贸易平台,同时也是我国第三大线上交易平台。
该平台为政府机构、有集采需求的企业以及阿里巴巴零售平台的卖家提供了批发采购商品的渠道。
由于阿里巴巴批发平台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而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进行事前审查。
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
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
三、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一)事前注意义务:1.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其《服务条款》中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2.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要求所有1688平台卖家必须经过个人实名认证或企业认证,对卖家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对卖家的身份在该店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事后必要措施:原告起诉前,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并未接到原告的诉前投诉。
原告起诉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平台及时检查了有关涉案商品信息,盘查涉案店铺无涉案商标“耐落”字样,与被告镁扣公司沟通了解了有关情况,并要求被告镁扣公司自检自查店铺商品、删除侵权链接。
四、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诸多努力。
目前从法律上,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对于承载了海量商品的1688平台,如果对每一件商品的发布都做知识产权校验存在巨大挑战。
即便如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做出了以下努力:1.资格审查。
核查平台卖家的真实身份,在卖家会员注册的协议中明确设立相应条款,告知会员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2.主动防控。
对于所有在线商品,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尽可能地通过技术手段(针对不同类目、不同区域,总结侵权规律,设计相应算法,确定疑似侵权商品和店铺)对商品或者店铺进行监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定位到的涉嫌侵权违规的平台卖家,将会被处以下架商品、扣分等一系列处罚。
3.投诉处理。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688平台组织专门的投诉团队承接各类投诉举报,当权利人发现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线上侵权投诉平台(legal.alibaba.com1688、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线下,以电子邮件(tb-ipr@service.taobao.com)或者寄送律师函、公函的形式进行投诉。
1688平台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一方面能准确定位被控侵权商品;
一方面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确实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会及时转告卖家,要求卖家在三个工作日提出反通知,如果卖家提出反通知,将根据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介入判断,认定疑似侵权的,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并作扣分处理。
综上,即使本案网络卖家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亦未在知道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网络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一)(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5号公证书;
(二)(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70号公证书;
(三)卖家身份信息截图;
(四)涉诉通知;
(五)卖家店铺截图共五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双方围绕诉辩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记录在案,结合各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第一、二、四组证据,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五组系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组证据中的专利统计截图来源于官方专利检索系统,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建材采购网等网页截图,被告镁扣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其他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或可通过官方公示系统进行核查,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镁扣公司提供的第一、二、五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组证据系被告镁扣公司自行制作,无证据佐证调查形成过程,原告亦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组证据系网页截图,其中关于耐落处理的文档无显示编写机构及文档内容形成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第一至五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被告镁扣公司提供的证据相印证,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成立于2000年9月14日,注册资本14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用、机车用、电子等耐落高强度防松紧固件;
加工、组装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等。
经营期间,原告曾作为起草单位参与了《紧固件螺栓、螺钉和螺柱预涂聚酰胺锁紧层技术条件》(GB/T35478-2017)、《紧固件螺栓、螺钉和螺柱预涂微胶囊型粘合层技术条件》(GB/T35480-2017)、《螺纹紧固件预涂粘附层技术条件第1部分:微胶囊锁固层》(QC/T597.1-2017)等国家及汽车行业标准;
2011年5月,原告生产的防松螺丝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单位联合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2016年,原告被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认定为2016年江苏省级技术中心企业;
2012年8月,原告的汽车用防旱渣Nycote防松紧固件、3C产业微型活性防松Nylok紧固件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同时原告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缴纳税款104670598.24元。
另2013年11月、2019年7月,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曾分别出具证明,陈述原告系该分会理事单位,原告所生产的耐落防松螺丝连续2009-2011、2016-2018年,产品数量、销售额、利润等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
2019年9月,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亦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证明反映原告的防松紧固件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在2016-2018年均为第一。
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受让或注册以下五个注册商标:1.第640497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防松螺栓,金属螺栓,有眼螺栓,金属螺母,螺钉,螺帽,螺丝,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5月7日起,原商标注册人为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原告,目前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
2.第16276545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盒用金属紧固扣件,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车辆紧固用螺丝等,有效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
3.第1961383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
盒用金属紧固扣件;
金属螺栓;
金属螺丝;
金属螺母;
有眼螺栓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
4.第696303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0类:金属处理;
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纺织品精细加工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
5.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0类:打磨;
金属电镀;
金属处理,纺织品化学处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
另查明,2006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原告生产的防松螺丝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自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
2010年12月,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原告的防松螺丝为江苏品牌产品(有效期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
2009年12月、2018年9月,苏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原告的防松螺丝为2009年苏州名牌产品(有效期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8年苏州名牌产品;
2011年7月、2013年12月,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原告在螺丝商品上使用的第640497号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7年3月,苏州市商标协会、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在防松螺栓、金属螺栓等商品上使用的第640497号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8年12月、2011年12月、2014年12月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在防松螺栓、金属螺栓等商品上的第640497号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
2019年9月17日,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该公证处“公证云”系统进行取证的电子数据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当日公证处的相关公证人员登录“公证云”后台管理系统,调取了电子数据文件并查明相关事实,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30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代理人在2019年1月29日使用公证处“公证云”系统进行的相关电子数据保全,至公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改动;
公证书所附光盘为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通过操作取得,内容与该公证处“公证云”专用服务器中的相应电子数据内容相符。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后附光盘封条印鉴完整,拆封后内有光盘一张。
其中记载的电子数据显示:1.1688电商服务平台开设有名称为佛山市镁扣五金有限公司的网店,披露有经第三方认证的被告镁扣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取证人员以耐落为关键词在该网店进行搜索后,出现名称为“供应不松脱螺丝耐落防松螺丝、供应不锈钢美制防松螺丝美制耐落螺丝”两款产品。
其中点击“供应不松脱螺丝耐落防松螺丝”产品名称显示“……产品规格耐落机丝、耐落机米、家具耐落等内容,详细信息处标注:品牌Miko镁扣、其他……表面处理耐落、其他……镁扣五金专业生产供应不松脱螺丝耐落防松螺丝不锈钢耐落螺丝家具耐落螺丝耐落机米……”等内容,“供应不锈钢美制防松螺丝美制耐落螺丝”产品中出现“……表面处理耐落、其他镁扣五金专业生产销售不锈钢美制防松螺丝,不锈钢美制耐落螺丝,美制耐落螺丝,美制耐落机米……”内容。
另原告取证人员在中国供应商网、建材采购网、马可波罗网、螺丝供应网、八方资源网、慧聪网、中华标准件网的网页中看到被告镁扣公司的广告宣传,其中有出现耐落螺丝、耐落紧定等产品名称,另有标注“表面处理可按客户需求:白锌、彩锌……耐落等内容。
围绕上述公证取证内容,原告表示上述网店或网页的产品名称中使用的耐落文字侵犯了原告案涉五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规格及表面处理处使用的耐落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镁扣公司提供的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镁扣公司表示案涉网店为其开设,但从其营业执照上可以看出,被告镁扣公司只是螺丝销售商,只是利用网站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而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侵权产品,无法确认侵权产品是否属于被告镁扣公司的产品,至于产品规格中使用耐落文字属于上传错误。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表示虽然文字由其上传,但诉讼前并不清楚被告镁扣公司上传的涉案商品及文字描述,原告在诉讼前并未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发出过侵权投诉,因此其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道相关商品情况。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就案涉网店中相关被诉侵权链接商品的销售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调取相关数据,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书面函复陈述店铺相关商品上架(发布)时间因超过三年有效期,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无法提供;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保存店铺所有商品近三年的交易记录,详见附件光盘。
其中光盘数据中在商品名称中以耐落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无记录显示。
另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镁扣公司在中国供应商网及中国螺丝网的广告宣传页面已无法进入,建材采购网、中华标准件网、八方资源网中相关侵权标识已删除。
再查明,被告镁扣公司系于2012年8月2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销售螺丝,螺母,五金配件、水暖器材。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www.alibaba.cn和www.alibaba.com.cn网站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发布国内网络广告,一般经营项目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
其中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浙江省通讯管理局核准的信息服务业务中的相关网站中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服务网站即www.1688.com,在该网站中有公示《阿里巴巴服务条款》《法律声明》。
其中《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第七条阿里巴巴平台服务和地位条款注明“通过阿里巴巴提供的平台服务,注册人可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交易信息、查询商品和服务信息,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使用其他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涉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五个注册商标均已由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作为上述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镁扣公司在案涉网店及网页展示销售的螺丝系案涉第640497、16276545、196138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商品,并与案涉第6963033、1627730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服务类似,其中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介绍等使用的“耐落”文字,客观上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上述被诉侵权商标标识与案涉五个注册商标仅在字体上存在差异,其余字形、读音、含义上均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镁扣公司展示销售的商品误认为与原告注册商品或服务有特定联系,因此两者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被告镁扣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在案涉网店及网页宣传并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使用上述侵权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原告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及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中被告镁扣公司虽强调在案涉网店及网页宣传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使用“耐落”文字属于五金行业的通用名称,其为正当使用,但就该主张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通过被告镁扣提供的购货单据看,相关产品名称、规格、表面处理等的供货单中均不存在使用“耐落”文字的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规定,被告镁扣公司应就上述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镁扣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对原告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尽到监督审查义务,与被告镁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就涉诉知识产权问题提供相关途径进行投诉,案中原告亦表示在本案起诉前并未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进行侵权投诉,且在本案起诉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已对相应侵权链接进行处理,涉案网店的相关侵权商品信息均已删除,无证据显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被告镁扣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认为被告镁扣公司的上述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因本判决已认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告镁扣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中证据虽反映案涉网店的相关被诉侵权链接已删除,但其中仍有被告镁扣公司在如慧聪网等广告页面宣传中使用的侵权标识未进行处理,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镁扣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案中被告镁扣公司虽抗辩其所销售的商品螺丝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其提供进货单据等所记载的产品名称、规格、表面处理等均未标注“耐落”文字,且被告镁扣公司在其案涉网店及相关网页广告宣传的产品名称等中使用案涉侵权标识的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除赔偿责任情形,故被告镁扣公司的上述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案中证据难以确定原告因本案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的规定,具体考虑原告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在案证据反映被告镁扣公司在其案涉网店的两款产品及多个广告宣传页面的产品名称等处使用案涉侵权标识,其中案涉网店所有商品近三年的交易记录未有使用案涉侵权标识的成交记录,且部分广告宣传页面至诉讼时尚未停止使用案涉侵权标识;
在案证据未反映产品实物或包装中的标识使用情况;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律师费虽提供委托合同及律师费票据,但相应收费金额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不予全额支持,应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调查取证的难度,原告诉请的支持度、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予以确定,综上本院酌定被告镁扣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35000元;
原告主张超出上述数额的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镁扣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广告网页宣传中使用案涉侵权商业标识;
二、被告佛山市镁扣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35000元;
三、驳回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被告佛山市镁扣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