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黎秋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景福花园智达里5-1-101。
经营者:黎秋,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黎秋百货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西青区黎秋百货经营部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西青区黎秋百货经营部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黎秋百货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黎秋百货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