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旺食品超市业主,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守卫,天津斐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清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知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清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清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