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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相丞、陈相文假冒注册商标林思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刑初181号
案件名称陈相丞、陈相文假冒注册商标林思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相丞;陈相文;林思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9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相丞,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芮乐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相文,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龚权,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思源,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昆山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邱加明、朱瑶,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刑诉﹝2020﹞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林思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苏、检察官助理周方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相丞及辩护人芮乐强、被告人陈相文及辩护人龚权、被告人林思源及辩护人邱加明、朱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相丞提供假冒“Beats”品牌耳机及包材,并雇用被告人陈相文在广东省东莞市租用场地进行组装并打码后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61988元。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思源通过淘宝店铺“艺声音坊”对外销售假冒“Beats”品牌耳机,并以一件代发的方式,由陈相丞为其发货。

同年7月2日,林思源向本市鼓楼区华侨路永庆巷1栋707室销售两个假冒“Beats”品牌耳机。

截止案发,林思源支付给陈相丞的金额为327626元,其销售金额为377626元。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昌宏电子厂内,查扣待售疑似假冒“Beats”品牌耳机637个(按售价300元一件,价值人民币190200元)。

上述查押的商品,经相关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思源、陈相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陈相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思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相丞、陈相文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相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认定从犯。

被告人陈相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林思源、陈相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林思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林思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相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相丞有自首情节;

2.陈相丞无前科劣迹;

3.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深;

4.陈相丞父母年迈,有一个不满一岁的孩子,妻子在哺乳期,需要照顾。

被告人陈相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相文起的是从犯作用,并有坦白情节,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林思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林思源系初犯,之前无犯罪记录;

2.林思源自愿认罪认罚;

3.林思源因担保之债财产已被强制执行,其母亲愿意筹措罚金;

4.希望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毕慈电器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7922036号“BEATS”和第7603100号字母b外加圆的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012年12月24日,毕慈电器有限公司将第7603100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第7922036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耳机、扬声器等;

第7603100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专用耳机等。

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相丞提供假冒“Beats”品牌耳机及包材,并雇用被告人陈相文在广东省东莞市租用场地进行组装并打码后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61988元。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思源通过淘宝店铺“艺声音坊”对外销售假冒“Beats”品牌耳机,并以一件代发的方式,由陈相丞为其发货。

同年7月2日,林思源向本市鼓楼区华侨路永庆巷1栋707室销售两个假冒“Beats”品牌耳机。

截止案发,林思源支付给陈相丞的金额为327626元,其销售金额为377626元。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昌宏电子厂内,查扣待售疑似假冒“Beats”品牌耳机637个(按售价300元一件,价值人民币19020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思源、陈相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陈相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别,本案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比对,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分别与商标注册证第7922036号“BEATS”和第7603100号字母b外加圆的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淘宝交易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摄影照片、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建议销售价格参考、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钱某、钟某、陈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林思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林思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相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相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相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相文、林思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林思源的辩护人关于三人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林思源均系初犯,归案后直至庭审均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合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相丞、陈相文、林思源适用缓刑。

综上,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相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相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林思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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