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9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镜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镇海北街**秀水华庭****楼****信用代码:91350304MA329RGGX0。
法定代表人:陈珍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镜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叶振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