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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372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民初372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碧洲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1Y1909D。

法定代表人:李逸。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惠州公司)与被告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欢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惠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喜欢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逸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惠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喜欢欢公司停止侵害TCL惠州公司商标权,停止销售、许诺销毁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请求喜欢欢公司赔偿TCL惠州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喜欢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6年注册“TCL”商标,并于1999年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商标注册证第4246770号“TC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TCL惠州公司经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第4246770号“TCL”商标)许可使用权。

近期,TCL惠州公司发现喜欢欢公司未经许可,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拼多多APP开设店铺(拼多多店铺名称:华逸达家纺家具),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TCL惠州公司的合法权益。

喜欢欢公司未答辩。

TCL惠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拟证明案涉商标(第4246770号“TCL”商标)归案外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在有效期内;

2、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拟证明经商标局审定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

3、(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792号公证书,拟证明案涉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备受业界好评;

4、广告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TCL惠州公司为宣传案涉商标投入巨大的广告费用,案涉商标知名度广泛;

5、商标授权委托书及发票,拟证明案涉商标所有人授权TCL惠州公司独家在插座产品上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TCL惠州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TCL惠州公司向商标所有人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共计11667421.67元;

6、(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365号,拟证明喜欢欢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华逸达家纺家具”未经许可使用于案涉商标一致或相似的标识并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7、喜欢欢公司身份信息,拟证明:店铺“华逸达家纺家具”是喜欢欢公司开设。

TCL惠州公司当庭补充提供证据:1、(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6828号公证书,拟证明TCL惠州公司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知名度;

2、公证费发票,拟证明TCL惠州公司为本案付出公证费500元;

3、淘宝网页截图,拟证明案涉商品类似的TCL品牌地插价格在100元至400元之间,喜欢欢公司低价销售严重损害了TCL惠州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被告喜欢欢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TCL惠州公司提供的有原件的上述证据1、2、4、5、6、7、8、9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7年3月28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246770号“TC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低压电源;

高低压开关板;

起动器;

母线电缆接头;

插座;

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配电盘;

配电控制台(电);

控制板(电);

电开关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经续展延至2027年3月27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认定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惠州公司在开关、插座、换气扇、干手器、电吹风、暖浴宝(带换气功能和碳素或卤素管加热的浴室加热器)、低压电缆和仅用于智能楼宇综合布线的数据连接器及线路板、接插板、跳线、数据电缆、数据配电箱衙数据库配电盒、纤维光缆解决方案相关产品上独家使用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等,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委托TCL惠州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前述授权产品维权打假中涉及TCL商标(包括TCL及其文字图形商标)鉴定、调查、举报及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就前述商标侵权行为与侵权人协商和解或起诉、索赔、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等。

授权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

2018年7月1日,该授权期限延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19年5月7日,TCL惠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及收货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5月7日,公证处公证员马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郝瑞霞对手机做清洁性检查、下载拼多多APP,由王**占使用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点开拼多多APP,进入“个人中心”,用微信登陆,点击“搜索”,输入“TCL地插86型平推式五孔滑盖式全铜防水地插超薄型隐藏式电源地插”,店铺名“华逸达家纺家具”,选购两个,用微信完成支付,共支付52元,订单号为190507-452118446952947。

王**占退出拼多多APP并结束取证。

2019年5月9日,马某、郝瑞霞、王**占在新郑市新郑区领取申通快递一件包裹。

2019年5月13日,首先由公证人员某手机做完清洁性检查后,由王**占使用手机,点开拼多多APP,进入“个人中心”,用微信登陆,在“我的订单”中点开“待收货”,找到“TCL地插86型平推式五孔滑盖式全铜防水地插超薄型隐藏式电源地插”宝贝,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订单详情为“交易成功”。

公证人员某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后,将上述购买物品进行封存、拍照后交王**占保管。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365号公证书,载明上述公证过程,并附证据保全公证过程所拍照片。

庭审中,本院当场确认公证封存的包裹外包装完好无损,当场拆封,包裹内有两件外包装写有86高级地面插座,为推拉式地插,外包装内产品写有ITCLGlogeradq,其中TCL字样是加粗加大的,产品内附有一张合格证正反两面均有:ITCLGlogeradq。

还有螺丝钉及安装盒。

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拼多多微信商城的运营方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店铺基本信息表明:拼多多店铺名称华逸达家纺家具系喜欢欢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李逸。

二审期间,TCL惠州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商标法五十六条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4246770号“TCL”商标注册仍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1999年1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惠州公司在开关、插座等产品上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等,在授权有效期内,TCL惠州公司享有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的权利。

喜欢欢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名称“华逸达家纺家具”,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为地插,与TCL公司前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中的“插座”等属同类商品。

而且,喜欢欢公司销售的地插外包装中的TCL字样是加粗加大,故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可以认定喜欢欢公司销售涉案地插行为,侵害了TCL惠州公司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第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院注:修改后的商标法系第六十三条)。

本案中,TCL惠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或喜欢欢公司的获利情况,故本院依照上述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喜欢欢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经营规模、场所、销售方式、侵权商品的售价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综上所述,喜欢欢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已侵害了TCL惠州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上述侵权责任。

TCL惠州公司要求喜欢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部分有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涉案产品;

二、被告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漳州喜欢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志杰 审 判 员 傅 京 审 判 员 洪碧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俊平 书 记 员 肖 薇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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