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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9082号
案件名称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摩卡食品有限公司;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9082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毅兵。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渊(TANWERNYUEN)。

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WOKTIOTJEN。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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