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8908号原告:杨金金,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牧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升路**。
法定代表人:马慧彬。
被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广军,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金金与被告秦皇岛市牧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花生世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金金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金金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