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5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君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统健,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统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