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209号原告: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阿贝克隆比·费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蒙得利索市莫莱大街6850。
被告:北京萌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秀水市场内**F3-3075。
法定代表人:许承明。
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阿贝克隆比·费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萌调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0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阿贝克隆比·费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