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20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政,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军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李政与被执行人陈军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本案诉讼期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7)粤73民初27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军波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合旺机械厂内的无导线灯带机一套(5件)和铣床一台。
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其后本院对上述财产依法变卖,变卖期结束仍无人竞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上述财产抵债,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
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共128417.92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826元,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受偿63295.96元,申请执行人另案[本院(2019)粤20执31号执行案]债权受偿63295.96元。
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由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20执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