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44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茶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福州仓山万达广场**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3#楼20层09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7UQP6D。
法定代表人:戴发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福建茶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林丽娟 审判员 徐 方 审判员 段若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泉 附件: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