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91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原汁原味永和豆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凰花园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PK2QB3G。
经营者:石涛,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原汁原味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