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2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海杉,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海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