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27号之一 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湾子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峰,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捷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崔国武,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四川安捷斯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通广兴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