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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胡兰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025号
案件名称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胡兰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胡兰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025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大泽健一(OSAWAKENIC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兰英,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兰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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