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果滋园水果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79号华银南苑12栋109号。
经营者:毛正军。
上诉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果滋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