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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麦凯乐西安路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180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麦凯乐西安路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麦凯乐西安路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暮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8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麦凯乐西安路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23号。

负责人黄尔丹。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被告上海暮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107-8室。

法定代表人祝自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麦凯乐西安路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暮溪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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