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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高新园区嘉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179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高新园区嘉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大连高新园区嘉宙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7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嘉宙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太贞淑。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嘉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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