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40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立明,男,1982年11月6日,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系原长沙市芙蓉区水红食品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立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