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31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五岳洗涤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金庄工业园007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
经营场所: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路北泰安市益友医用设备公司南营业楼的叶波大润发超市。
经营者:邱佩森。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五岳洗涤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