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00号 原告:浙江皓基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屠建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飞,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漩门三期海洋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金明。
原告浙江皓基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皓基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其也另行因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了撤诉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皓基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