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60号 原告:季浪花,女,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健,系季浪花之子。
被告:陈昌军,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季浪花为与被告陈昌军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浪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季浪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浪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浪花负担。
原告季浪花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