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16号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广岛市西区横川新町1番8号。
法定代表人:民秋清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小华,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摩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淑婷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人民陪审员 吴坚强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王巾英书记员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