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003号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12号软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青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查青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