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11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华街25号。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美莲文具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2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美莲文具食品店商标侵权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执14号执行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执14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