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鹤山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林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上诉人泉州佐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智电子商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2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佐智电子商务公司上诉称,对其公司的起诉,应当由上诉人佐智电子商务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佐智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审被告苏宁易购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佐智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