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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湛江开发区郭氏富侨沐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8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湛江开发区郭氏富侨沐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郭氏富侨沐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初334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开发区郭氏富侨沐足店,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海静路3号碧海公寓第二层。

经营者:李土钧。

本院在审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开发区郭氏富侨沐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505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5025元。

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鸣书记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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