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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邹平黛溪四路金笛娱乐会所、索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民初33号
案件名称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邹平黛溪四路金笛娱乐会所、索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邹平黛溪四路金笛娱乐会所;索学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33号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顾新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方,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黛溪四路金笛娱乐会所。

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黛溪四路南段106号。

经营者:索学军。

被告:索学军,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市。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黛溪四路金笛娱乐会所、索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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