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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庆鸿厨具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2493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庆鸿厨具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庆鸿厨具加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2493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庆鸿厨具加工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晋新路969、9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B91W75。

经营者:陈庆鸿,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庆鸿厨具加工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2020年4月3日,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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