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92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862628D,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瞰都嘉园七号楼1层101-1。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被执行人杭州帛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RAXX2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区太古广场1幢816室(托管:1807)。
法定代表人黄波。
申请执行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帛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655.03元。
截止2020年4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655.0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9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