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749号原告:某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某拉面馆。
经营者:李某某。
原告某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某拉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