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870号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
法定代表人:眭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禄昌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产业集聚区货站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扬。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柏禄昌恒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