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沙嘴大队良种站。
被执行人:董崇杰,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温州人,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蚁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7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等措施,并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20年1月3日、4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董崇杰目前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之中,暂时无履行能力。
2020年4月22日,我院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经各项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
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7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