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4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世纪港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武墩村6组80号。
经营者:林志勇,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山西杏花香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西堡村(汾酒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郝巧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世纪港联超市、山西杏花香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