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苹果派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悦府海棠小区3号楼2单元一层101号。
经营者:张新香。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苹果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